校舍安全管理制度
发布日期: 2008-12-10 07:29:45 浏览次数: 11044
(一) 学校应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,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、生活环境。学校校舍的设计、建设、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、生活设施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。
(二)凡未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的新校(园)舍不应使用。
(三)学校应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,发现险情(危房、危墙、危厕等)应果断采取应紧措施,立即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。凡经市教育、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(D级),学校应立即停止使用,对D级以下危房应制定修缮和加固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,尽快修缮或加固、翻新。